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9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黑0603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大庆黑玉龙石油地质勘探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占有的原告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院内的场地腾退给原告;三、原告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大庆黑玉龙石油地质勘探研究所合作经营保证金20万元;四、驳回本诉原告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大庆黑玉龙石油地质勘探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04元,由反诉原告大庆黑玉龙石油地质勘探研究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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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立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3772624948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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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养鸡场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