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J9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81民初4286号 |
案号 |
(2022)川0781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3620.00元;二、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3620元的借款利息522977.45元(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年利率12%);三、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493620元的利息(年利率按2倍lpr即年利率为7.7%计算);四、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3620元的违约金284031.31元(每日万分之三,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折合年利率10.8%);五、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3620元的违约金(按2倍lpr计算,时间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日止。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超过4lpr,故按2lpr计算);五、限被告四川艾格瑞特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9951.68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906.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由向人民法院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忠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1MA63XKJ9XY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江油市江油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科技孵化园303、3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