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01********2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2民初5113号
案号
(2022)川0524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春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原告张高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811.7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忠文、蹇良英赔偿;二、被告唐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高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82.30元;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纪念标社区居委会在31,746.9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高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张高荣负担89元,被告李春燕、李忠文、蹇良英负担836元,被告唐宇承担93元。诉讼中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纪念标社区居委会、被告唐宇、被告李忠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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