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2民初5113号 |
案号 |
(2022)川0524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春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原告张高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811.7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忠文、蹇良英赔偿;二、被告唐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高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82.30元;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纪念标社区居委会在31,746.9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高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张高荣负担89元,被告李春燕、李忠文、蹇良英负担836元,被告唐宇承担93元。诉讼中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纪念标社区居委会、被告唐宇、被告李忠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