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成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5420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677656.68元,利息60944.64元,罚息1768.44元,复利559.03元(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魏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12553元;三、被告王秋梅对被告魏成涛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有权对被告魏成涛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岛市308国道城阳段216号15号楼1单元402户抵押房屋【证号:鲁(2016)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28847号】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0987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153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成涛、王秋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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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