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5424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713084.26元,利息60944.64元,罚息2289.11元,复利3729.96元(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并支付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14261元;三、被告孙淑娜对被告刘海燕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21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有权对被告刘海燕、孙淑娜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00号5号楼2单元901户抵押房屋【证号:鲁(2017)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09691号】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1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174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海燕、孙淑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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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