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海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81********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终3409号
案号
(2022)冀0481执恢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高海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郭秀雅款项274457.56元及利息(按照本金182197.56元,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4388元,保全费3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均由高海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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