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5805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7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黄军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798809.8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的利息金额为11459.74元,罚息为117256.43元,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黄军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0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黄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黄军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八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六千二百三十七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二百零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黄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黄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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