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5805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7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黄军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798809.8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的利息金额为11459.74元,罚息为117256.43元,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黄军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0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黄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黄军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八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六千二百三十七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二百零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黄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黄军、北京鑫杰怡天伟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