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4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刑初364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2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安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苗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胡鑫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鑫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粟登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心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加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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