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刑初364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2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安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苗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胡鑫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鑫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粟登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心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加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