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702民初2706号
案号
(2021)鲁1702执3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702民初2706号原告:杨桂涛,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王集行政村王集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207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5718009m法定代表人:宋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4****0859原告杨桂涛与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桂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0000元(截止2020年9月15日直至履行完毕)合计4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钢材经营,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开发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颐和家园楼盘时,原告于2012年2月至5月卖给被告钢材一宗,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原告3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每月15日前结息,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要求请判如所请。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钢筋款属实,具体数额以出具的欠条为准。因本案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2分的利息明显约定过高,应予以减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2012年2月、5月分别向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颐和家园工地供应钢材,经被告催要,2014年3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此据,借款用途说明:月息2分,每月15日结息,结算账号6223191766518331,借款人签章书写并加盖“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经手人处丁永华签名。借据出具后,被告按月支付被告利息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2月2日。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颐和家园工地供应钢材,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支付钢材款,而是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利息,被告并按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24%(月息2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应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本金300000元,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利率和法律规定,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桂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克俭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卫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一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665718009M
登记机关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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