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03********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35号 |
案号 |
(2022)川0181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长洪、陈刚支付人工费40000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长洪、陈刚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长洪、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