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03********1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民初35号
案号
(2022)川0181执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长洪、陈刚支付人工费40000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长洪、陈刚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长洪、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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