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攀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2020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相娥借款42105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许相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李攀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