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5********1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24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4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锦亮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谭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锦亮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的利息人民币19791元。2021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谭强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谭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锦亮诉讼代理费人民币10600元;四、驳回原告胡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2745元,还应补交2745元),公告费700元,二项合计6190元,由被告谭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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