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星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02********2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5275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6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星荧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万春支付中介费296120.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星荧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万春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石星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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