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伟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2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1815号 |
案号 |
(2022)沪0118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邬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文聪装修工程余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邬伟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