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芦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2********1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初2241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芦方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718元及资金占用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朱慧玲、赖常产、邵广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芦方华、朱慧玲、赖常产、邵广文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16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