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映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民终1465号、(2021)川0522民初2283号 |
案号 |
(2022)川0522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严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武、廖东生工程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武、廖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严映福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上诉人严映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