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映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民终1465号、(2021)川0522民初2283号
案号
(2022)川0522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严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武、廖东生工程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武、廖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严映福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上诉人严映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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