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3********3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3民初194号
案号
(2022)辽0403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志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慧敏、刘宝军欠款本金350800元,并从2021年1月7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lpr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被告刘宏军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元(原告方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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