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30********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4124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6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蓝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世任支付欠款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3日为12255元,此后的利息计算,以被告蓝华强实际欠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蓝华强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蓝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世任支付律师代理费4112.75元;三、驳回原告韦世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蓝华强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原告韦世任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韦世任负担162元,被告蓝华强负担9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蓝华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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