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国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2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3591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邓勇货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焦国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