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4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6098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小端、熊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归还原告罗水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万小端、熊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罗水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其中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计算,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5万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归还的35000元从中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5元,由被告万小端、熊有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