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3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1民初6187号
案号
(2022)沪0101执1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云、黄伟、孙春英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孙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云、黄伟、孙春英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磊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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