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宗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2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康法民二初字第01172号
案号
(2022)赣0703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熏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07024.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由被告陈宗茂赔偿原告326107.25元;二、被告陈宗茂先期支付原告的33000元,在其应赔偿款中核减;三、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完毕,可将赔付款直接汇入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户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账号:1510006929024905373);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李熏波负担3000元,被告陈宗茂负担3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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