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4********1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甬仲金字第828号 |
案号 |
(2022)川05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王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计至2019年6月10日止的本金31225.87元、手续费940元、利息561.19元、违约金204.76元,合计32931.8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根据借款本金31225.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二、被申请人王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对合同编号为镇汽分1600cd20172724的《抵押合同》项下被申请人王勇名下的车辆长安牌sc6471bh5(车牌号为川e553a3,发动机号为hcrj013118,车架号为ls4asj2e3ha682392)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王勇不履行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申请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王勇的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王勇追偿。如被申请人王勇、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仲裁受理费1447元,处理费200元,合计1647元,由被申请人王勇、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预交,本委不作退还,由王勇、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