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2********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民终391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运费2,346,916.39元”;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向原告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346,916.39元自2017年4月19日至运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张志琨对被告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欠付运费2,346,916.3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上诉人张志琨对上诉人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上诉人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琨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224元,由上诉人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琨负担26,514元,被上诉人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75.3元,由上诉人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