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安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5********102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桂0304执恢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贵泰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9668元及截至2016年1月24日之前的罚息384062.6元,并支付2016年1月25日之后的罚息(罚息的计算按本金2989668元,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市居品尚家具有限公司、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安妮、刘卫星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叠彩区妮泰家具店所有的在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办理编号为201406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店内存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3379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贵泰、桂林市居品尚家具有限公司、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安妮、刘卫星、叠彩区妮泰家具店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8-19
发布时间
2019-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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