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4816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4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锦峰19万元,并以19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曹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206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王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曹锦峰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040447,王晓军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0404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