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8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5民初22377号 |
案号 |
(2018)豫0105执4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15384.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照《小额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杨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律师代理费16261元;三、被告郭敏、河南中美韩宫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杨新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新刚、郭敏、河南中美韩宫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总计105073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