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飞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4********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205民初794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飞鸿、史新华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借款本息1684227.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飞鸿、史新华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支出的律师费84211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对依法处理的抵押房屋(位于:开封市元宏锦江二期7号楼10层1001号,房屋编号:2014045000672)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飞鸿、史新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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