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银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3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205民初238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田银辉向原告张小明支付劳务费17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行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小明对于被告田保才、开封昌升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田银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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