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4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2076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2014年-2018年租金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租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租金1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租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的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位于王湾村西支漳河以南的西地下桥地(西至王湾村地、南至王湾村地、东至王湾村、北至支漳河)40亩地腾清交还给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四、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全部返还租赁物止,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每年160000元(每亩每年4000元×40亩)计算的土地占用费,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土地占用费给付完毕之日止;五、驳回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5700元,由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给付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涉案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是否应当将涉案的土地腾清后交还给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本院认为,2007年1月1日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东街社区居委会与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2年,即200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故东街社区居委会要求确认该合同已于2019年1月1日终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并无不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东街社区居委会依约将土地交付赵王面业使用,赵王面业应按时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赵王面业继续占用该土地,东街社区居委会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关系,赵王面业应当继续向东街社区居委会支付租金。对于应付未付的租金,东街社区居委会要求其支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赵王面业未付租金,东街社区居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土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关系已于东街社区居委会起诉之日解除,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赵王面业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按照每亩每年40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26011834479
登记机关
邯山区工商局
注册地址
邯郸市邯山区张庄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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