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01********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02刑初224号
案号
(2022)鄂1202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咸宁市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责令被告单位咸宁市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赔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退赔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700万元,退赔王俊597000元、陈琳597000元、盛周胜1194000元、余思思597000元、王卿597000元,吕相华597000元。三、被告人李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李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波的刑期从2017年9月5日到2031年9月4日止。)四、责令被告人李波退赔咸宁市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600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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