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镇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2277号
案号
(2022)赣0121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镇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国亮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77元整,至判决之日止利息人民币487441.26元整;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判决次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万国亮要求被告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23元(原告万国亮已预交),原告万国亮负担人民币2498元,被告胡镇华负担126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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