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太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3********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刑初496号 |
案号 |
(2021)辽0213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姜文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葛长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太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一百四十一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三十八万七千四百八十元,被告人葛长川对其中一百三十八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三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姜文明被扣押在案车辆用于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太全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用于退赔其所涉案的被害人投资损失。(具体详见后附退赔清单,按投资数额比率受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