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7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987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5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999,354.52元;二、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169,970.96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李全有、曹桂英、朱玉同、朱大轶、王艳、刘瑞、王晓杰、曹令明、李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邮寄费人民币21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李全有、曹桂英、朱玉同、朱大轶、王艳、刘瑞、王晓杰、曹令明、李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12-1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令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281777793847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调兵山市晓明镇夏家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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