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能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3********4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2民初6046号
案号
(2021)川0502执1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罗兴连与被告阮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出卖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372号1号楼120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17607号)所得价款扣除应负担的税费后,原告罗兴连享有23.5%的份额(不包含房屋添附,房屋添附部分归被告阮能友所有);若原、被告双方不能按期自行出卖房屋,则其中任何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房屋拍卖、变卖,由人民法院参照强制执行中有关拍卖、变卖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卖方应负担的税费后原告罗兴连享有23.5%的份额(房屋添附部分归被告阮能友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3元,由原告罗兴连承担1,397元,被告阮能友承担4,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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