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1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2民初3119号
案号
(2022)川0502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本154332.7元、以及截止2020年4月1日止的利、违约金8943.75元,合计163276.45元;2020年4月1日后的透支利息,由被告王刚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元,诉讼保全费13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01元,由被告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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