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7********43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725民初3636号 |
案号 |
(2022)川1725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4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26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2083‰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按照月利率7.52083‰基础上上浮30%自2020年12月26日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所下欠利息1466269.55元;四、若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玲、高定豪用于抵押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红旗路第268号第3层、第六层商业用房(房产号分别为: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86986号、达州市私房权共字第0006927号的商业用房面积1987.77平方米,国土证号达州市国用2010第01526号的使用面积147.3平方米;通川区红旗路268号第六层,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078048号的商业用房面积1555.33平方米,国土证号为:达州市国用2008第07805号商业使用面积115.29平方米)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陈玲、高定豪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偿还;五、被告陈玲、高定豪对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玲、高定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31元,由被告达州市豪晨商贸有限公司、陈玲、高定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发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0314405430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152号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