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柏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3********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03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柏秋确认尚欠林俊杰货款386000元及利息1362.26元(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共计387362.26元。林柏秋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林俊杰57362.26元,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分别于每月15日前各偿还林俊杰20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偿还林俊杰1万元。林柏秋自愿承担林俊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定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该12000元支付给林俊杰。款项支付至林俊杰指定账户(户名:潘菊,开户行:漳州农村信用社西坑支行,账号:6230361108101193002)。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二、若林柏秋未按期足额付款,则林俊杰有权按尚欠货款3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12000元,扣除林柏秋已支付的款项后(林柏秋已支付的款项按先律师费、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抵扣),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保全费2457元,均由林柏秋负担;该3555元、2457元由林俊杰先行垫付,林柏秋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林俊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