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06********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5民初48618号 |
案号 |
(2021)沪0115执36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pazl5204-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4pazl5204-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鄂h1a957,车架号lzff31t67ed559050,发动机号13h00098581三、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83,511.23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六、被告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周伦、刘婷婷、张涛对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五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周伦、刘婷婷、张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2,920元,由被告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周伦、刘婷婷、张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