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1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2401民初6665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3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丹、魏春城向原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7429915.35元(2006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王丹、魏春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