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1********6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62062.2元、利息9822.21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罚息1509519.19元;二、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尚欠贷款本金19620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尚欠贷款利息982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四、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19611.66元;五、被告贾林杰、贾郁飞、贾育兰、贾俊明、贾新娥以200万元为限对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6712元,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1904元,被告山西原晟联工贸有限公司、贾林杰、贾郁飞、贾育兰、贾俊明、贾新娥负担34808元,公告费260元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