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9********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1865号 |
案号 |
(2022)川0502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周元庆的工资奖金、年终奖金、原告垫付的报账费用共计4363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以5663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56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从2020年1月25日起以53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从2020年11月12日起以48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从2021年3月25日起以43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邓志平按前述计算方式向原告周元庆支付的利息以原告诉请金额11326.4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周元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周元庆负担180元,由被告邓志平负担13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