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6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2民初1364号
案号
(2022)川0522执恢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礼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严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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