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昌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1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4088号
案号
(2022)赣0703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昌林、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7025.75元,其中16384.26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其中12100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其中4936.27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其中11412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其中12193.22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戴昌林、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差旅费800元;三、驳回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戴昌林、陈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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