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3民终2948号
案号
(2022)黔2324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二、吴卫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黎验支付工程款334820元、质保金10000元、交通车费和住宿费1257.62元,共计346077.62元。三、驳回原告黎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吴卫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22元,公告费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2元,共计14304元,由吴卫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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