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民终2948号 |
案号 |
(2022)黔2324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二、吴卫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黎验支付工程款334820元、质保金10000元、交通车费和住宿费1257.62元,共计346077.62元。三、驳回原告黎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吴卫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22元,公告费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2元,共计14304元,由吴卫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