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1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8民初3695号
案号
(2022)冀0408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娜娜货款10802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5元,减半收取76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5元,由原告张娜娜承担697.5元,被告刘静静承担1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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