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1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3695号 |
案号 |
(2022)冀0408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娜娜货款10802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5元,减半收取76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5元,由原告张娜娜承担697.5元,被告刘静静承担1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