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光县金福达油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6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923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1)冀0923执1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金岗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东光县联社)农信循借字(2020)第2832020574503号个人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曹金岗、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9%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曹金岗、曹金平以53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3%计算支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徐锡春、高欢英、东光县金福达油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锡春、高欢英、东光县金福达油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曹金岗、曹金平追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金岗、曹金平、金福达公司、徐锡春、高欢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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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金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369465463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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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光县找王镇大曹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