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凤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794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常新凤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1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常新凤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0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耿凤英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1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耿凤英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0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