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凤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2民初794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常新凤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1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常新凤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0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耿凤英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1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李军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进奎、耿凤英借款本金6115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44951元,2020年1月13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1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耿凤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段进奎、常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计8073.50元,由李军川、耿凤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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