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1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7868号
案号
(2022)赣0103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美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5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55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龚玉福对被告龚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玉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伟追偿。三、驳回原告杜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02元,减半收取4801元,由被告龚伟、龚玉福共同负担。限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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