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6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3332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万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风龙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限被告万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风龙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当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第一笔以欠付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止;第二笔以欠付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为止;);三、驳回原告徐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志刚负担674元,原告徐风龙负担7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